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