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绿化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服务业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
(十)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绿化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销售、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服务业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
(十)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