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本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辖区划定网格,利用市城市管理系统平台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负责。各社区、村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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