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该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