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