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石煤。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石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