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 第三节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十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三节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