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 第三节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八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三节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