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 第二节 网约出租车

第十六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二节 网约出租车 第十六条 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申请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网约出租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约出租车运输证应当载明车辆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等内容,有效期不超过八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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