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 第二节 网约出租车
第十五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二节 网约出租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或者外地登记的企业法人、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网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和有效期等内容。
(一)在本市或者外地登记的企业法人、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网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和有效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