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 第一节 巡游出租车

第十三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一节 巡游出租车 第十三条 申请用于巡游出租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巡游出租客运”;
(二)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已由汽车生产厂家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终端;
(四)配备计程计价设备、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等运营状态的标志,车身已喷涂规定的颜色和标识;
(五)车辆所有人持有相应的车辆经营权。
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巡游出租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巡游出租车运输证应当载明车辆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等内容,有效期六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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