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 第一节 巡游出租车

第十一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一节 巡游出租车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合法持有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
(三)有与车辆经营权数量相匹配的车辆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车辆维护、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和有效期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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