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 第一节 巡游出租车
第十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一节 巡游出租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并注销车辆经营权持有登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的;
(二)取得车辆经营权后一百八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开展经营的;
(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与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巡游出租车运输证的。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的;
(二)取得车辆经营权后一百八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开展经营的;
(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与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巡游出租车运输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