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件:(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二)无正当理由停运、罢运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