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件:
(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运、罢运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