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设施设备的;
(三)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时离开驾驶座位兜揽乘客的。
(一)未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设施设备的;
(三)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时离开驾驶座位兜揽乘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