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出租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约出租车运输证或者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和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超出经营区域从事经营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布运价规则或者未报告有关部门的。
(一)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约出租车运输证或者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和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超出经营区域从事经营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布运价规则或者未报告有关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