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对车辆进行维护或者保存维护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设施设备的;
(三)未将车辆运营信息实时准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
(四)未建立、落实投诉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执法部门如实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有关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为驾驶员办理注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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