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巡游出租车经营的车辆退出经营后,车辆所有人未清除与巡游出租车相关的车身颜色、标志、标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