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新增经营权,是指本条例本次修订施行之日后配置的车辆经营权。
(四)存量经营权,是指本条例本次修订施行之日前已经配置的车辆经营权。
(一)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以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
(三)新增经营权,是指本条例本次修订施行之日后配置的车辆经营权。
(四)存量经营权,是指本条例本次修订施行之日前已经配置的车辆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