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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