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