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操作人员;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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