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低于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