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实施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三)施工期间拆除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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