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章 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章 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意见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