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条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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