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九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九条 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前应当报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前应当报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