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年,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