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六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转告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许可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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