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施设置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四)设置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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