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八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设置许可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