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
(三)房屋屋顶;
(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
(三)房屋屋顶;
(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