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
(三)房屋屋顶;
(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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