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四)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四)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