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