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按照规定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超车、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三)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滞留,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已设置的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按照规定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超车、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三)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滞留,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已设置的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