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