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