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