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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