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一)不依法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二)降低服务标准;
(三)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使用模糊的信息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胁迫、误导等手段招徕旅游者;
(五)其他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一)不依法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二)降低服务标准;
(三)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使用模糊的信息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胁迫、误导等手段招徕旅游者;
(五)其他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