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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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
第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推进旅游国际化和旅游全域化,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城...
第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
第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
第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旅游区(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安全监...
第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和区、...
第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经营者...
第九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新业态的培育、重大旅游...
第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推进旅游产品、营销、功能、服务、管理、环境国际化。
第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建设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
第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制定支持旅游全域化的相关政策,推进旅游全域化建设。
第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
第十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打造...
第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区域旅游线路,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第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七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鼓励培育多种形式的夜游项目;鼓励利用大型会议、博览交...
第十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旅游产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
第十九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旅游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加强监控...
第二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依法设立旅游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旅游信...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在重要旅游区(点)设立公安派出机构,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信息咨询、交通引导和便民惠民等旅游服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线路及其配套的旅游区(点)停车场、泊船区、服务站应当纳入城乡交通线网统一规划。
...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与主要旅游区(点)之间的公共交通旅...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六条 车站、码头、机场、旅游区(点)及其他城市主要旅游设施,应当设置多国语言的标识标牌,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旅游。
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在区域开发中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的休闲度假需求,逐步增加绿地公园、休闲广场等公共休闲空间的供给,建设沿江(河)...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九条 旅游区(点)应当按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状况,制定、发布和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旅游...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旅游区(点)内已...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涉及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点)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的收入按...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具有潜在旅游特质的区域开发、建设,应当兼顾旅游功能需求。
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标准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一)不依法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二)降低服...
第四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旅游经...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旅游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涉水旅游项目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及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和免责...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一)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租用具有车辆(船舶)营运许可证的车辆(船舶)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营运,在经营中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拉客、揽客。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及其驾...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建立规范化的营运制度...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可以依托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根据旅游客运市场的需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禁止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
第五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母婴室、残疾人停...
第五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实现信息查询、预定、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
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
第五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三条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五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涂写、张贴旅游产品宣传广告。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旅游经营者注册旅游服务类商标,维护自身的...
第五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区(点)、宾馆酒店、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方式,接受...
第五十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五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市内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六十一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由旅游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的,由所在区、县(市)...
第六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导游、领队人员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
第六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或者...
第六十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涂写、张贴旅游产品宣传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六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
第六十七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