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合同约定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合同约定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