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涉及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特色旅游区、乡村旅游、重大旅游项目等专项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特色旅游区、乡村旅游、重大旅游项目等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