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旅游区(点)内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