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点)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款规定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