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具有潜在旅游特质的区域开发、建设,应当兼顾旅游功能需求。
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