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