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和称谓,不得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和称谓,不得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