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涉水旅游项目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涉水旅游项目建设占用水域的,应当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通航水域的,还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体育、水行政、海事管理机构、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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