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涉水旅游项目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涉水旅游项目建设占用水域的,应当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通航水域的,还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体育、水行政、海事管理机构、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涉水旅游项目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涉水旅游项目建设占用水域的,应当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通航水域的,还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体育、水行政、海事管理机构、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