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一)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旅游合同约定赔偿金额明确的;
(二)旅行社就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项与旅游者达成和解协议后,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无力赔偿的;
(三)因旅行社破产、解散等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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